兩14歲男女童非法集結判保護令 律政司覆核獲批上訴庭先取服務令報告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10/30 16:13

最後更新: 2020/10/30 17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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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去年11月中大批人士在理大附近聚集聲援理大校園抗爭人士,兩名14歲男女童其後於少年庭承認非法集結罪,被判兒童保護令及不留案底。律政司今(30日)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,指原審裁判官犯錯,要求改判短期監禁。上訴庭批准申請,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刑罰不足,改判兩人罪名成立,先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,押後至11月13日處理。

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,接納律政司覆核申請,認原審裁判官撤銷兩名男女童控罪,判處兒童保護令,屬原則性犯錯及刑罰不足,遂擱置有關判決,裁定兩人罪名成立。上訴庭認為兩名男女童為16歲以下少年,根據條例,上訴庭認為適合判處非監禁式刑罰,遂先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,押後至11月13日下午處理。

兩名男女童案發時均14歲,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,在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。案件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少年庭處理,兩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,裁判官何俊堯判處兩人接受兒童保護令1年,並不留案底。

律政司今向上訴庭就判刑提出覆核,並於庭上播放案發當日部分片段。律政司指出,根據片段顯示,兩名男女童於案發時戴上口罩及面罩等全副裝備,並帶備雨傘作掩護,兩人角色積極,分別站在示威者前方,男童甚至向示威者展示手勢,示威者亦聽從指示,男童具有領導者角色。而女童則曾撐傘掩自己或其他人,她亦曾蹲下及注視地下,當時有示威者曾從地上檢起磚頭拋擲。

律政司一方指,兩名男女童一直逗留在現場近1小時,當時曾有39個汽油彈被擲出,兩人沒有離開現場,直至被警員拘捕。

原審裁判官認為兩名男女童於案中角色相對被動,判處兒童保護令及不留案底。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裁判官犯錯,判刑不足反映案件嚴重性。律政司指基於本案屬大規模非法集結及涉及相當暴力成分,加上兩名男女童於案中角色,應被判處短期監禁,即使非監禁,亦應判處勞教中心或教導所,以收阻嚇及懲罰效用。

兩名男女童代表律師則指,兩人被判兒童保護令,並須守宵禁及須按福利主任安排進行會面等。上訴庭若認為適合,可要求附加條件,安排兩名男女童履行義務工作,相當於社會服務令效果。

代表律師又指法庭對相當年輕人士作出判決時,須考慮到其福祉,原審裁判官頒下兒童保護令旨在保護兩人,況且控方從沒有就本案對兩人作出更嚴重指控,故認為原審裁判官判決沒有犯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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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